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義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忠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訊問後,因被告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前有二次相同案由之前案紀錄,甫於100年10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即再犯本案,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防免其再犯,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3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其前案紀錄可按,且被告本案所犯之強制性交罪,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足見被告確有為本案強制性交行為,殆無疑義,益證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之虞,是除以羈押方式將被告隔絕人群外,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防免被告再犯同一犯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