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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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進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
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第2項規定甚明。又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
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再者,司法事務官
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
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國
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明進積欠聲請人現金卡等債務
未為清償,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其名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予他人,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調解確認
相對人間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確認相對人等間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無效,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合於上揭規定
而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為確認之訴,並非兩造得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紛爭,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
始得確認該法律關係存否,故本件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
求,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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