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俊嘉
被   告  蘇品浤 (原名 蘇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編號1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
2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8日向原告申辦國民現金卡,該現金卡
結合現金卡、信用卡及金融卡之功能。信用卡部分,被告得
於聯合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其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及依被告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之違約金。被告
截至94年5月15日止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16,094元及
及其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㈢現金卡部分,兩造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30萬元為限,惟原告
保留實際動用額度之審核權,借款期間為91年10月14日起至
92年10月14日為期1年,屆期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
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被告同意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延
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息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且約定自首次動用日
起,以1個月為還款週期,並以次月相當日為還款日,如被
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按週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
息,及被告每動用1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提領費。被告截
至94年5月31日止積欠借款本金29,025元、利息3,447元、違
約金288元、手續費100元,合計32,860元,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
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
、國民現金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
34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
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2,87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美滋
附表:
┌─┬───┬─────┬─────┬──────────┬────┐
│編│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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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235,473元│216,094元│94年5月16日起至104年│2,250元│
│││││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
│2│現金卡│32,860元│29,025元│9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20%計算之利息,及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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