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張育維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98,7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訴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7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開發資產管理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城銀行)為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起訴
狀雖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然訴之聲明載
明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7499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起訴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5號卷第15頁),依前開
說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即原告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亦即中
華開發資產管理公司、京城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
準。而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原
本21,251,27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業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合
併,以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自10
8年7月1日合併基準日起,合併後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更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為本院
職務上所知悉之事實,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核閱無誤
;另京城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原本70,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0號執行事件
(併入系爭執行事件)核閱屬實,且至本院裁定前,被告並
未變更其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是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之所有利益,應以上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原本為訴
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21,277元
【計算式:21,251,277元+70,000元=21,321,2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98,704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98,7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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