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2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抗告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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