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原告 黎冠伊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被告 陳麗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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