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42號
原告 謝國松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