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號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98年度執助丙字第27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八年度執助丙字第二七○三號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關於累犯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執助丙字第2703號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就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是否為累犯部分,誤載為「是。」,爰就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復因竊盜、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一月又十五日;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因強盜、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六月,贓物案件部分再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上開各罪皆未構成累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異議人就上開各罪刑為執行時,均非屬累犯身分,至為明確。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執助丙字第2703號執行指揮書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其上備註欄載明「是否累犯:是。」部分,與前開確定判決均不相符,已有使異議人權益受損之虞,檢察官該部分之執行指揮自難謂允當。據此,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上開執行指揮命令關於累犯部分予以撤銷,另由該管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