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9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孫翊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3月23日德警分刑秩字第10900085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翊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9日1時34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揭時、地,未經查證即於臉書專頁公
開張貼「看看人家越南政府,再看看我們台灣的那
個#英明的政府#唉~大家都還在排隊買分配口罩
…實在有夠+#xx@」,並附上影片連結表明越南政
府係免費發送口罩等不實謠言及影片,供不特定人
瀏覽、觀看,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臉書翻拍照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核報告、駐越南代表
處澄清新聞報導。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所張貼之資訊,業經前開資
料證明與事實相佐,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自承其係因買不
到口罩、心情欠佳,故未經查證真實性即為抒發心情之留言
等語,堪認被移送人確於臉書上散佈未經查證且與事實不符
之謠言,首堪認定;另目前肺炎疫情來勢洶洶,各國無不傾
力防止疫情蔓延,舉世如此、我國亦然,任何對於疫情及防
疫物資等資訊之不實消息,均足以造成人心惴惴不安、影響
社會安寧,被移送人於政府及民間戮力防疫之重要當下,竟
散佈不實之防疫物資發放消息,此舉無異挑動政府與民間對
於防疫之信賴基礎,並令主管機關於防疫之外、另陷疲於匡
正視聽之煩,實有削弱防疫能量之虞,此豈為被移送人僅以
心情不佳之宣洩一詞所得搪塞。本院認被移送人將未經查證
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已足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與恐慌,
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
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
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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