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傅財妹
被   告  吳詩亭
被   告  吳育涵
被   告  吳育薰
受告知人   吳秉疄吳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
 件訴訟:
 ㈠本件原告係代位吳秉疄行使其權利,當事人欄應列吳秉疄為
  受告知人,請原告提出更正當事人欄及更正聲明之之起訴狀
  (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提出告知訴訟狀及繕本。
 ㈡請提出被告傅財妹(Z000000000號)、吳詩亭(Z000000000號)
  、吳育涵(Z000000000號)、吳育薰(Z000000000號)、受告知
  人吳秉疄即吳永德(Z000000000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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