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金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韓金虎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尊爵G7圓角包香菸壹條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韓金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
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
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
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竊得之尊爵G7圓角包香菸1條,係屬因犯罪所得之
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另外,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其餘財物均已發還被
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95號
被告韓金虎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金虎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16時48分至同日16時5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號 王麗玲 所經營之「大社超商」店
內,見王麗玲當日至菸酒公賣局購入欲販售之香菸8條及購
物發票(均擺放在提袋內)放置在靠近門口之貨架上尚未整
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購買米
酒後走出店面之際,徒手竊取該手提袋(內有王牌21T6香菸
4條,不含稅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601元;MARS香菸2條
,不含稅合計價值1474元;尊爵G7圓角包香菸1條,含稅價
值865元; 馬爾斯 綠星球香菸1條,不含稅價值857元,發票4
張)1袋,得手後離開現場,途經臺中市○○區○○路○○○號
吳進榮 所經營之彩券行,將上揭提袋遺留在該彩券行,僅取
走尊爵G7圓角包香菸1條(其餘菸品7條含發票均已返還王麗
玲)。嗣經王麗玲發現遭竊,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證後報
請警方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麗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韓金虎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因居無定所無法
傳喚到庭應訊。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王麗玲、證人吳進榮於警詢中指訴、證述之
情節相符,復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拾得物收據、遺失(拾得)
物領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商品照片(由相片可知
袋內附有發票)共9張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財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部分已發還告訴人,此部
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尊爵G7圓角包香菸1條(
含稅價值865元)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檢察官李毓珮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羽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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