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潮簡字第719號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345,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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