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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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淑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淑娥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淑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雖具狀抗辯其因罹患精神疾病無法自制,並非故意取走他人
財物等語,然依其犯罪動機、過程、手段及於警偵應訊時之
應答表現,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達於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
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又被告所提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亦僅提及其罹患重鬱症,並無
其不能自制之記載,本案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據以減輕其刑之適用餘地。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
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
可取;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
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於,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藍色毛褲1件已發還被害人,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4號
被告施淑娥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淑娥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騎乘機車,至由
宋相瑩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所經營之攤販購買
褲子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
竊取攤販上陳列之藍色毛褲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
)。得手後隨即將上開毛褲包於外套內,徒步逃離現場。嗣
陳芳哲 發現上開物品遭竊,攔下施淑娥後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宋相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淑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宋相瑩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警員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雖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價值非重,上開毛褲亦發還予告訴
人宋相瑩,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然被告前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罰金2,000元、3,000元
確定,後又於108年11月再犯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此有本署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雖本件被
告犯嫌依法未構成累犯,然被告歷經多次司法訴訟程序,當
應知竊取他人財物乃屬法所不許之行為,竟仍未深悟悔改,
繼續反覆實施竊盜行為,可見被告就刑罰感應力薄弱,請審
酌前情,量處適當之刑。又上開毛褲已發還告訴人,是 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主任檢察官謝志明
檢察官王宜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許偲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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