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液化天然氣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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