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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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中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8,92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
2.492)計算,折合新臺幣1,589,5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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