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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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33號、98年度執字第14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與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與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