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號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取乙○○皮包內物品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諭知在案,至原告另請求就所有W2-4615號自小客車內遭竊物品及車輛毀損部分,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盜部分亦未據檢察官起訴,且無證據顯示被告竊取該車外另有竊取其內物品之行為,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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