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聚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聚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聚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8,314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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