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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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育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得於5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