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代表人 白健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當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