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啟榆選任辯護人陳家慶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啟榆係位於苗栗縣○○鄉○○路○○○號「電腦醫院」門市負責人,從事電腦軟硬體及其週邊設備之銷售、維修等業務。其明知起訴書附表所列之電腦程式軟體,均為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等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亦明知微軟公司所出售之上開電腦程式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1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台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而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權之犯意,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前某日,為便於其維修及組裝電腦之用,接續蒐集不知情顧客遺留之微軟公司電腦程式軟體,擅自重製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1至16所示之微軟公司電腦程式於2支隨身碟(下稱E1、E2隨身碟)、14片光碟(下稱D1-D3、D6、D7、D9-D11、D13-D15、D17-D19光碟)內。㈡於105年1月19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2620元之價格,接受喬裝顧客之微軟公司調查人員訂購組裝電腦(下稱T1電腦)1台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前不詳時間,擅自將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之電腦程式,重製於T1電腦內,並於同年月25日,交付T1電腦予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嗣經微軟公司委派之鑑定人 馬蕙蘭 鑑定該電腦而查悉上情。㈢於105年7月21日19時35分許,以
1萬1000元代價,接受喬裝顧客之微軟公司派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調查人員 徐筱珍 訂購組裝電腦(下稱T2電腦)1台後,旋於同年月29日14時許前不詳時間,擅自將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之電腦程式重製於T2電腦內,並於同年月29日14時許,交付T2電腦予徐筱珍,經馬蕙蘭鑑定該電腦而查悉上情。㈣於105年11月30日,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微軟公司電腦程式,重製於顧客送交其維修之電腦(下稱C6電腦)內。㈤於105年12月1日前某日,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5所示微軟公司電腦程式,重製於電腦其放置店內
6台電腦(下稱C1-C4、C8、C12電腦)內。㈥於105年12月1前某日,明知其自某不詳資源回收電腦拆下之硬碟(內含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示電腦程式)係侵害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供其營業時測試電腦穩定度之用,仍將之裝設在其所有之電腦(下稱C11電腦)內。嗣於105年12月
1日13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電腦醫院」門市執行搜索,經執行搜索警員、微軟公司派遣之工程師與被告當場檢視現場之C1-C8、C11、C12等電腦10台,發現其中C1-C4、C6、C8、C11、C12等8台電腦內有非法重製之微軟公司電腦程式,並抄錄前開電腦內之軟體名稱、版本及序號製作電腦紀錄表9紙,復扣得前開內含非法重製微軟公司電腦程式之隨身碟2支、光碟14片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嫌、同法第93條第3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不涉及同法第91條第3項之罪,見本院卷第134頁)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微軟公司告訴被告徐啟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嫌、同法第93條第3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依同法第10
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協議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