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零肆萬貳仟
貳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明確記載請求權基礎與其原因事實),並附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乙○○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