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因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簽結。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207公克)係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
1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因與前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此經本院核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偵查卷無誤,並有網路調閱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2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可疑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0207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94年9月28日安鑑字第0237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無誤。
四、結論,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