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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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怡真 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原告起訴係依據其對其債務人即被告蕭怡真系爭債權金額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係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蕭怡真請求分割共有物,是本件應以被告蕭怡真本件共有物即系爭土地潛在之應有部分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全部被告對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即分割後之應有部分),並提出應有部分之計算式,且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被告蕭怡真潛在應有部分,計算被告蕭怡真系爭共有土地潛在應有部分之價額,並以此價額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若原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0元不足應繳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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