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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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51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王忠

被告 許家瑋

林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1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家瑋前於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被告林慧貞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8月14日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約定得於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借款額度內分筆動用,許家瑋並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於償還期間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浮動計息,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按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8%浮動計息,許家瑋應負擔利率為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息;如未依約償還本息時,自逾期日起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加計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而許家瑋陸續申辦7筆貸款:①104年8月12日申請54,597元、②105年2月18日申請27,596元、③105年9月7日申請54,597元、④106年2月15日申請54,596元、⑤107年2月14日申請55,699元、⑥107年8月23日申請27,604元、⑦108年2月19日申請27,604元,共計302,293元。惟許家瑋自110年7月26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0年12月2日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許家瑋共計尚積欠本金281,1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林慧貞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異議書狀,其陳述略以:兩造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為證。被告雖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僅空言泛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而未具體主張及舉證此項債務有何糾葛,及原告本件請求究有何不當情形,自難遽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之抗辯,要無可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許家瑋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林慧貞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許家瑋負連帶清償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素真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時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281,170元

110年6月26日起至

110年12月1日止

0.90%

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

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90%

110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

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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