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蘇益裕
許育誠 被告證澤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朕豪 人被告 高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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