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致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04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賈致達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