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韻卉受刑人楊進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韻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韻卉因受刑人楊進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該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進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楊韻卉繳納現金後,將該受刑人釋放。嗣判決確定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未遵期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且該受刑人業經另案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通緝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完整矯正簡表可稽,足認該受刑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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