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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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理人 周明嘉 代理人 史文孝 相對人 石清坡 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破產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破產,雖於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記載相對人住所為:「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惟該址為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顯見上址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僅是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登記遷至戶政事務所所址之人口,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區○○○路○○○號2樓」,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09年4月14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93009633號函在卷可稽,相對人於109年5月14日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亦記載其住所在「臺北市○○區○○○路○○○號2樓」,是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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