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馥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馥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