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宏達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0月0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