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5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鄭瑄 相對人 鄭希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瑄、鄭希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相對人究係鄭瑄?或係 鄭暄 ,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鄭希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