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9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