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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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蘇文男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83,000元│95年11月20日│0000000│││││行岡山分行││││││├──┼──────┼─────┼──────┼────────┼───────┼──────┼───┤│002│ 葉永璋 │第一商業銀│024311│12,758元│95年12月7日│0000000│││││行路竹分行││││││├──┼──────┼─────┼──────┼────────┼───────┼──────┼───┤│003│晟福機械有限│第一商業銀│036891│3,585元│95年11月25日│0000000││││公司│行路竹分行││││││├──┼──────┼─────┼──────┼────────┼───────┼──────┼───┤│004│ 卓美好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40,845元│95年11月30日│0000000│││││行路竹分行│00│││││├──┼──────┼─────┼──────┼────────┼───────┼──────┼───┤│005│ 歐仲民 │臺灣新光商│0000-00-0000│61,000元│95年12月20日│AZ0000000│││││業銀行路竹│962││││││││分行││││││├──┼──────┼─────┼──────┼────────┼───────┼──────┼───┤│006│ 林文政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0,570元│95年11月28日│0000000│││││行路竹分行││││││├──┼──────┼─────┼──────┼────────┼───────┼──────┼───┤│007│ 陳信龍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0,000元│95年11月21日│0000000│││││行南高雄分│││││││││行││││││├──┼──────┼─────┼──────┼────────┼───────┼──────┼───┤│008│ 朱敏章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787元│95年12月5日│0000000│││││行 楠梓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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