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37號上訴人 廖榮盛 被上訴人 蔡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訴字第38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本訴部分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025元,因上訴人於108年12月5日先位依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及備位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提起反訴,(一)先位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3.70平方公尺)及其上同段建號446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段○○號)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均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二)備位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74,004元及自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其反訴訴訟標的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為848,025元,應徵反訴裁判費9,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之。
二、又本件上訴,本訴及反訴部分,其價額均為84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13,875元,合計為2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