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62號
原   告  王瑞香
被   告  黃文堯
被   告  黃文彬
被   告  黃文賞
被   告  黃雲華
被   告  黃謝月照
被   告  陳上賓
被   告  陳大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正   住同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湘岑   住同上
被   告  黃如君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彥雯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
被   告  黃政勳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被   告  許文正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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