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玉里
李錦瑞
李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2月22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