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7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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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7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聰進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夏聰進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SALI」牌私菸共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不詳行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更正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私菸,指未經許可輸入之菸;菸類進口業者之設立,應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執照。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8條至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夏聰進未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類,其所輸入之菸類自屬私菸,應無疑義。是核被告夏聰進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輸入私菸罪。被告就前揭輸入私菸之犯行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私運管制物品未稅洋菸進口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仍未記取教訓並思以正常管道獲取金錢,僅為圖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而輸入私菸,對於我國菸品交易秩序有產生負面影響,致菸品管理出現缺口,且輸入之私菸高達25,750包,數量非微,危害不輕;然念其輸入之私菸尚未流入市面即經查獲,且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ASALI」牌香菸共計25,750包,係查獲之私菸,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014號被告夏聰進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旗津區旗下里巷22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聰進為「長鑫號」漁船船長,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輸入香菸,竟與不詳行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該名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委託夏聰進於100年7月23日4時38分許,由高雄港第一港口旗后安檢所報驗出港,於出港後約半小時左右,在公海上向不詳商船接駁「ASALI」牌私菸103箱(共計25,750包),將之藏置於上開漁船密艙內,並於同日11時57分許,由高雄港第一港口旗后安檢所報驗進港,嗣於同日12時20分許,經安檢所執行清倉檢查時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ASALI」牌私菸103箱(共計25,750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夏聰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漁業執照、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高雄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及照片6張附卷可稽,復有「ASALI」牌私菸103箱(共計25,750包)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夏聰進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之輸入私菸罪嫌。其與該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扣案之「ASALI」牌私菸103箱(共計25,750包),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檢察官朱婉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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