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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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紹民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紹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紹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三四○一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