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告 周吳明珍 原告與被告 張文豪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