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小娟 被告 林王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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