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劉瑋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黃正忠 即協順冷氣空調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
許盟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勞安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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