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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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王淙賢 被告 周祥輝
李重𤳉 陳帛聖 周冠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3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淙賢對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37號,被告周祥輝、李重𤳉、陳帛聖、周冠良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