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翁英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522元,應繳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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