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黃勝郎 被告聯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592元(以通行之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333.31×3,200=1,066,59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