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棨雲 被告 蔡宏偉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