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陳春米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洪日清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