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562號聲請人 謝婉瑜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秉承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本票上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欠缺一定金額之記載者,其本票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2款即明。又本票金額之記載,須明確、固定為已足,究以文字或號碼記載,要非所問。
三、經查:
(一)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其金額係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記載,文字部分因其上按捺指印後污損,其金額除「肆」及「萬元整」字外,中間文字已無法辨識;又號碼部分,亦因其上按捺指印後汙損,除末三碼「000」外,其餘數字以肉眼亦無法辨識,致本票面額無法確定,難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已達明確、固定之程度,,依上開規定,該本票亦屬無效。
(二)另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其金額係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記載,文字部分因其上按捺指印後污損,其金額除「壹」及「萬元整」字外,中間文字已無法辨識;又號碼部分,亦因其上按捺指印後污損,除「1」外,其餘數字均無法辨識,致本票面額亦無法確定,難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已達明確、固定之程度。衡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本票應屬無效。
(三)承上,聲請人執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對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其聲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5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註││││幣)││││├──┼──────┼───────┼───┼─────┼──┤│001│108年1月24日│金額無法確定,│未載│CH0000000│駁回││││視為未記載││││├──┼──────┼───────┼───┼─────┼──┤│002│108年1月24日│金額無法確定,│未載│CH0000000│駁回││││視為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