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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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30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0、0、0、00樓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何景翔 被告 謝慶勲
謝文斌
謝貴文
謝富貴
謝秋貴
謝秀琴
謝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即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民國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至於共有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止用供法院之參考,蓋共有人若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本即應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就共有物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共有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涉於訴訟標的是否同一、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之判斷。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代位人 謝慶輝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47,07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償,惟原告取得執行名義以後,就謝慶輝強制執行迄無所獲。因附表所示建物、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乃被繼承人 謝有紅 之所留遺產,而包括謝慶輝在內之全體繼承人,迄今未就系爭不動產辦理遺產分割,導致原告遲遲不能順利就謝慶輝之應繼分執行取償。因謝慶輝明知其尚有債務未償,復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猶怠於行使其訴請其他繼承人即謝慶勲、謝文斌、謝貴文、謝富貴、謝秋貴、謝秀琴、謝文琪分割遺產之權利,是原告乃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謝慶輝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請求裁判分割謝慶輝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原告代位謝慶輝,就被告謝慶勲、謝文斌、謝貴文、謝富貴、謝秋貴、謝秀琴、謝文琪7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有紅之所留遺產即系爭不動產,訴訟繫屬日為110年3月11日,有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印日期在卷可參(以下簡稱系爭本案);而訴外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商銀)在系爭本案繫屬本院以前,即已先於109年10月22日,代位謝慶輝,就被告謝慶勲、謝文斌、謝貴文、謝富貴、謝秋貴、謝秀琴、謝文琪7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有紅之所留遺產即系爭不動產,案分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9號事件受理,此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前案卷宗核閱屬實(目前尚未審結;下稱系爭前案)。而系爭本案與系爭前案之當事人,於形式上雖有不同,然原告與訴外人凱基商銀均係「代位債務人謝慶輝」,就其他繼承人即被告謝慶勲、謝文斌、謝貴文、謝富貴、謝秋貴、謝秀琴、謝文琪7人,起訴求為分割被繼承人謝有紅之所留遺產,故可認上開兩案之當事人實屬同一,且系爭本案與系爭前案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係「求為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均為「須經法院判決宣告始生權利變動之形成權」,且兩案形成權發生之原因俱無不同,故可認系爭本案與系爭前案乃「同一事件」。是原告於系爭前案繫屬本院以後,復代位債務人謝慶輝,就被告謝慶勲、謝文斌、謝貴文、謝富貴、謝秋貴、謝秀琴、謝文琪重新起訴,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且其情形亦非可以補正,依上說明,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90元(按:原告起訴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尚有短少)以及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編號被繼承人謝有紅之遺產明細❶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30㎡;權利範圍1/2)❷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99㎡;權利範圍1/2)❸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權利範圍1/2)❹基隆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面積合計135.38㎡;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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