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啟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啟文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後門附近,見 邱顯文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使用自備之鑰匙發動並竊取該車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8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本件被訴之竊盜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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